美国投资移民法简答
温馨提示:
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是否存在风险,因人而异。不过,既然是投资,投资就会有风险。世界上任何的投资都存在着风险。只有有抗御风险意识的人士,才能在坚定的投资中获得最大的利益。美国政府是不承担您投资上的任何风险,作为中介机构的我们也同样无法替您担当这种风险,而我们只能做到的就是设法让您获得美国移民签证,帮助您全家顺利进入美国。
如果您想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您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总资产在上千万美金以上),并有承受万一出现巨大风险的能力,我们说的风险就是您投资中万一出现的经济损失。您必须有能迈过三道槛的决心和毅力。第一道槛,在您的申请材料递交美国移民局前,您必须将50万美金汇入投资项目的银行监管账号上;第二道槛,在您进入美国的第二年年底,您投资的项目能否帮您解除临时性绿卡的附加条件,让您获得永久性绿卡;第三道槛,您在投资五年后,您50万美金万一损失了,损失多少您能承受。如果您具备上述的经济实力,并有承担这些风险的思想准备,我们欢迎您向我们作进一步的咨询,更欢迎您前来办理。否则,我们劝您不必再咨询了,不要浪费您宝贵的时间。
美国移民局已经颁布了实施细则,其要点如下:
1. 哪些人具备申请条件:
任何期望在美国投资设立新的企业,并永久居留在美国的人(不分国籍)。
2. 投资数额:
在美国的郊区或高度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无,或在其他地区投资一百万美元。
3. 只需投资五十万美元的地区:
(1) 郊区: 不得位于都市地区或具有二万人以上的城镇;
(2) 高度失业地区:该地区的失业率必须至少等于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
美国移民局亦可批准某一非郊区的地区为高度失业地区以符合投资移民的规定,但必须由州政府向移民局证实这一地理上或政治上的非郊区的地区为高度失业地区。
4. 什么是“新建的企业”
指任何创建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的企业。
5. 什么是营利性企业:
它包括独资公司,合伙(包括有限合伙和一般合伙)、控股公司,合资企业,公司、商业信托和控股公司的辅助性企业,但不包括非营利性机构。
6. 如何设立一个符合条件的营利性企业:
投资者可以采用以下三个方法之一:(1)创建一个新的企业;(2)购买一个现存的企业,并把它改建成一个新的盈利性企业;(3)扩建一个现存的企业(无须设立新的企业),使之净增40%的净资产,或增加40%的雇员,也就是说扩建后的企业的净资产必须是原先企业的40%,或者其雇员是原有企业的140%。
7. 什么是“投资”?
“投资”意味着投入资本。外国投资者和在美国新设立的企业之间交换期票、债券,兑换债务或义务,或其他债务安排不构成投入资金。为了申请签证,外国投资者必须已经在美国投资,或者正在积极进行投资。投入的资金必须是为了获利润。仅仅具有投资意向,或是正在进行投资安排而没有实际投资,都不足以构成实际的投资。
8. 什么是“资金” ?
“资金”包括现款、设备、货物或者其他有形财产、票据(存款证明、国债券或者其他可以立即转换为现款的票据)和债务。为符合“资金”的条件,债务必须为外国投资者所欠并有财产抵押。该外国投资者必须为该债务的义务人或主要义务人。
9. 资金是否必须从国外进入美国:
外国投资者可以投入已经在美国的资金,不必证明该资金直接从国外汇入。
10.哪些人符合新设立的企业的雇员的条件:
总的来说,凡是合法进入美国并被批准合法工作的人都符合条件。然而,只有那些直接为雇主全日制工作的人才符合申请投资移民的“雇员”的条件。仅仅同该企业有商业合同关系,但不直接受雇于该企业的人员不属于此处所指的“雇员”。外国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亦不得列入“雇员”的范围
11.什么是全日制工作:
新设立的企业必须至少制造十个全日制的工作机会。全日制意味着每周至少35小时的工作时间。为企业雇员所分担的非全日制的工作岗位不得计算在内。如果该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陷入困境的企业”保留了原有雇员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认为是创造了工作机会。
12. 什么是“陷入困境的企业”:
它必须是一个存在至少两年以上,并在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移民前的十二至二十四个月内,其净资产已亏损20%的企业。
13.多国外国投资者能否共同投资创立一个新的营利企业,并获得投资移民的资格:
可以。但是每一个投资者必须独立地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五十万或一百万美无的投资,并创造十个全日制的工作机会)。
14.外国投资者是否必须亲自经营其企业:
是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亲自负责新建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或为其指定经营方针。
15.如何决定谁先能获得投资移民签证:
移民法规定每年提供一万个投资移民的配额,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他们的家属。因此实际上每年获得移民资格的不到一万人。美国移民局本着“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办理投资移民申请。
16.投资移民获得永久居留证需要多长时间:
为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诚意,美国移民局在批准外国投资者的移民申请后,将先发给为期两年的“附条件居留证”。两年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必须向移民局证明他的“营利性企业”依然存在,然后该外国投资者可获得“永久居留证”(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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